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