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布设水上加油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作业、卸载,禁止船舶进出港口、靠泊,或者责令停航、改航、离境、驶向指定地点。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