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航道、港池、掉头区、警戒区、禁航区、锚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航路内进行养殖、捕捞和垂钓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