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搜救中心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遇险信号或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救助,并按规定上报。

海上搜救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市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参加搜救工作。

遇险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和人员必须服从市搜救中心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

参加搜救的船舶、设施和人员应当及时向市搜救中心、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搜救动态和搜救结果。未经市搜救中心、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或者宣布结束搜救行动,不得擅自退出搜救行动。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