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市搜救中心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遇险信号或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救助,并按规定上报。海上搜救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市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参加搜救工作。遇险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和人员必须服从市搜救中心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参加搜救的船舶、设施和人员应当及时向市搜救中心、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搜救动态和搜救结果。未经市搜救中心、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或者宣布结束搜救行动,不得擅自退出搜救行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