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船舶、设施内河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人员发现其他船舶、设施内河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应当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遇险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