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第四十四条有效船舶、设施、人员海上遇险时,应当采取措施自救并及时发出遇险信号,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以及救助要求向市搜救中心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人员发现海上遇险事故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应当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搜救中心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