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船舶、设施失控或者遇有沉没危险时,船长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进行自救并采取有效措施将船舶、设施驶离或者拖离航道。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