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码头、桥梁等涉水工程的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确保水上通航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等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