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码头经营人应当根据航道状况、码头设计靠泊能力,安排具有足够水深、长度和相应设施的泊位供船舶靠泊。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码头靠泊能力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