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特区水域的通航环境及通航秩序的实际情况,对通航船舶的种类、吨级等做出限制性规定,并予公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