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通航安全核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对在核查中发现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告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海事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