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通航安全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通航安全核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对在核查中发现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告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