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自用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操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操作能力;
(二)搭乘人员不得超过三人(含操作人员);
(三)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或者器材;
(四)不得在洪水、水流湍急或者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状况下航行;
(五)不得超出核定区域活动,不得在主航道航行,需借用主航道时应当靠边航行,穿越主航道时应当避让其他船舶;
(六)不得在主航道或者禁止抛锚水域停泊;
(七)不得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