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将船舶概况、航行区域和用途等向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具体机构或者管理人员负责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检查、督促船舶操作人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