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渡口渡船、自用船舶和游艇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节假日、大型群众性活动等渡运繁忙期间,渡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人员加强管理,协助渡口经营人维持渡运秩序。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