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渡口渡船、自用船舶和游艇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渡口渡船应当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渡运应当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渡口载客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