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渡口渡船应当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渡运应当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渡口载客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