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除进行应急抢险、供油、供电、供水、维修、海上过驳、船舶污染物接收等作业的船舶外,满五百总吨或者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在港内锚地并靠;确需并靠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不满五百总吨的非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并靠不得超过两艘。船舶并靠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码头、设施的安全和附近水域的通航环境。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