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除航道、港池疏浚外,禁止在港口水域、航道、锚地进行采砂作业。疏浚船舶应当将疏浚所产生的泥沙和废弃物,抛置到指定的倾倒区或者按照指定的方式吹填。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