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禁止在港区水域、航道、锚地、通航密集区内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有碍航行安全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禁止在航道、港池、掉头区、警戒区、禁航区、锚地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航路内进行养殖、捕捞和垂钓活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