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如审计机关对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