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如审计机关对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