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编出后,应当书面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财务结算手续。审计机关应当在收齐决算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对建设周期较长、投资数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的,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