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第二十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一)履行项目建设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三)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四)资产交付情况和投资效益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单位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