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项目建设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

(四)资产交付情况和投资效益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单位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