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第十九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下列资产投资或者以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一)财政性资金;(二)政府融资;(三)社会公益性资金;(四)其他国有资产(资金)。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