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记录保存至该批药品的有效期满后一年;无有效期的,保存三年。藏药材、中药材饮片的炮制,必须符合国家药典或者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