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藏药厂、中药厂(包括西药厂生产中、藏药的车间),除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做到:

(一)按照规定对不同的原药材进行挑拣、整理、洗净、烘干、炮制等预处理;

(二)生产藏、中药制剂的工序(配料、粉碎、内包装等)不得在有可能污染药品的环境中进行;

(三)西药厂生产中、藏药制剂,应当配备中、藏药技术人员负责质量管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