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管理,药品出厂前必须经过本企业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符合标准的应当在内包装内附有合格标志或者化验报告;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