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十四条有效监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风险预警机制;(二)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三)纠正消极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调查处理行政违纪、违法行为;(四)组织建设电子监察系统,开展对行政行为的电子监察;(五)组织开展廉政法制教育;(六)定期向社会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