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十五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一)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实行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二)加强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及领域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三)加强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四)采集、分析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信息,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