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十三条有效审判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一)结合审理职务犯罪和其他有关犯罪案件情况,依法提出司法建议;(二)结合审理职务犯罪和其他有关犯罪案件情况,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教育活动;(三)针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预防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