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中医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保护名中医药专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采取专项措施,做好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的总结和继承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继承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的师承教育,为师承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师承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