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中医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中医教育,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