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备特殊教育师资,并有计划地对特殊教育师资进行培养、培训,提高特殊教育教学水平。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盲文翻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残疾人康复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的工作人员可以参加教师职务资格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