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统筹安排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班的办学条件,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班的正常运转和发展需要。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班的学生人均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初级中等学校一倍以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