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备特殊教育师资,并有计划地对特殊教育师资进行培养、培训,提高特殊教育教学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盲文翻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残疾人康复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的工作人员可以参加教师职务资格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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