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权利,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给予集中安排就业或者分散安排就业。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