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保障重点工程建设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重点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城市规划区内的重点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得破坏城市规划布局和城市生态环境。重点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占用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保障或者补偿措施。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