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保障重点工程建设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工程概算和工期的,建设单位必须将变更审批情况,在相关范围内公示。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