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单位、商店、饭馆、宾馆、住宅楼、门店、小吃部和个人摊点、街巷居民、城乡结合处村民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由责任单位(个人)自行清理、清运,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居民或者经营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定时、定点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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