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人民调解员不能任职时,应当由原选举或聘任单位和组织另行补选或聘任。

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或聘任单位和组织撤换。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