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七条有效人民调解员不能任职时,应当由原选举或聘任单位和组织另行补选或聘任。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或聘任单位和组织撤换。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