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八条有效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三)不得侮辱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五)不得吃请受礼。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