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应当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专利权有效证明:(一)申请政府科技、经济计划项目及有关奖励中涉及专利权的:(二)以专利权质押的;(三)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海关保护专利权的;(四)以专利技术、专利设备作价出资的;(五)工程投标中的技术、设备和产品涉及专利权的;(六)申请制作、发布的广告涉及专利权的;(七)其他需要认定专利法律状态的情形。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