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或组织者应当要求对方提供该专利权有效且合法拥有或实施许可的相关证明:
(一)进口货物涉及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
(二)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而进口有关原材料、零部件涉及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
(三)引进技术设备涉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或专利实施许可的:
(四)举办各类技术与产品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信息发布会等活动涉及专利权的;
(五)组织标有专利标记的商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商品流通领域销售的;
(六)其他应当索取专利权有效证明的情况。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