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国有独资、控股、参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二)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在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四)拥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企业开发的专利技术许可第三方实施的;(五)以各种形式引进专利技术的;(六)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