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应当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专利权有效证明:
(一)申请政府科技、经济计划项目及有关奖励中涉及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权质押的;
(三)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海关保护专利权的;
(四)以专利技术、专利设备作价出资的;
(五)工程投标中的技术、设备和产品涉及专利权的;
(六)申请制作、发布的广告涉及专利权的;
(七)其他需要认定专利法律状态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