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国有独资、控股、参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在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拥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企业开发的专利技术许可第三方实施的;
(五)以各种形式引进专利技术的;
(六)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