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