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检举。

对保护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