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政设施养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或合同,对市政设施经常观测,定期检查,及时养护、维修,并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确需封锁城市道路、桥涵、河道进行养护维修的,应当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封路、封桥、封航信息。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