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直接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二)擅自依附桥涵设置管线;

(三)将泥沙、水泥浆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

(四)阻塞排水管(沟)及出水口。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