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直接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二)擅自依附桥涵设置管线;(三)将泥沙、水泥浆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四)阻塞排水管(沟)及出水口。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