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河道设施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在城市河道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河道设施;(二)倾倒垃圾、废料、泥沙等废弃物;(三)擅自从河道取生产经营用水;(四)擅自向河道排放污水或设置和扩大雨水污水排放口;(五)倾倒有害有毒物品;(六)损毁水工程设施和防汛设施以及水文监测设施;(七)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八)其他侵占、损害河道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